(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规定如下: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会[2012]13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规定: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账务处理
派遣人员的工资发放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用工方发放,一种是劳务派遣方发放。无论哪种发放形式,如果劳务公司选择差额纳税,其会计处理基本一致。
(一)一般纳税人
【例题】A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2016年11月2日收到用工方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共计100万元,其中需要代发劳务派遣工资75万元,支付五险一金21万,共计96万元。A公司选择差额纳税。
(1)全额确认收入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52 380.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7 619.05=952380.95*0.05
(2)确认可扣减的成本费用及“销项税额抵减”
借:主营业务成本914 285.7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45 714.29=914285.71*0.05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750 000.00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 210 000.00
(3)月底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 904.76=47 619.05--45 714.29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实际缴纳数) 1 904.76
(二)小规模纳税人
【例题】C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11月2日收到用工方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共计100万元,其中需要代发劳务派遣工资75万元,支付五险一金21万,共计96万元。C公司选择差额纳税。
(1)全额确认收入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52 380.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47 619.05=952380.95*0.05
(2)确认可扣减的成本费用及应交增值税差额抵减
借:主营业务成本 914 285.7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5 714.29=914285.71*0.05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750 000.00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 210 000.00
(3)实际缴纳增值税的计算
实际缴纳数=47619.05-45714.29=1 904.76元